根据《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食品标签、说明书的瑕疵认定应当综合考虑标注内容与食品安全的关联性、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理解和选择等因素。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种情形可以认定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标签、说明书瑕疵:

情形描述

瑕疵检测验证标准最新版-瑕疵案件认定标准

文字、符号、数字的字号、字体、字高不规范,出现错别字、多字、漏字、繁体字,或者外文翻译不准确以及外文字号、字高大于中文等的;

净含量、规格的标示方式和格式不规范,或者对没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食品,未按照规定标注贮存条件的;

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配料使用的俗称或者简称等不规范的;

营养成分表、配料表顺序、数值、单位标示不规范,或者营养成分表数值修约间隔、“0”界限值、标示单位不规范的;

对有证据证明未实际添加的成分,标注了“未添加”,但未按照规定标示具体含量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情节轻微,不影响食品安全,没有故意误导消费者的情形。

民事诉讼中的瑕疵证据认定

在民事诉讼中,瑕疵证据是指取得方式合法,但在表现形式上存在某些瑕疵的证据。我国《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69条中列举了部分瑕疵的表现形式及认定标准。例如,证据中所载明的内容有涂改或不清楚,格式合同中部分内容有变更等。对于这些瑕疵证据,是否应当一律以有涂改、不真实为由不予采用,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例如,如果证据中证明案件欠款事实的主要内容并无瑕疵,即使署名不全或署名与其真实姓名不一致,也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无论是食品标签瑕疵还是民事诉讼中的瑕疵证据,其认定都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并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判断。这些规定为市场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有助于确保执法和司法的公正性和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