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食品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这一条款为食品标签瑕疵的认定提供了基本框架。
认定标准的具体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第三十七条进一步明确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瑕疵的认定标准。这些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不规范标注内容
文字、符号、数字的字号、字体、字高不规范,出现错别字、多字、漏字、繁体字,或者外文翻译不准确以及外文字号、字高大于中文等的
不会导致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产生误解
净含量、规格的标示方式和格式不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配料使用的俗称或者简称等不规范
不会导致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产生误解
营养成分表、配料表顺序、数值、单位标示不规范,或者营养成分表数值修约间隔、“0”界限值、标示单位不规范
不会导致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产生误解
对没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食品,未按照规定标注贮存条件的
不会导致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产生误解
认定瑕疵的综合考量因素
认定标签、说明书瑕疵时,应当综合考虑标注内容与食品安全的关联性、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理解和选择等因素。这意味着,在判断一个标签是否存在瑕疵时,不仅要考虑技术上的规范性,还要考虑到这些不规范是否会对消费者的食品安全认知造成实质性的影响。
最新的食品标签瑕疵认定标准强调了对消费者影响的实质性评估,并通过具体的不规范标注内容列举了可能构成瑕疵的情形。这些规定旨在确保食品安全的避免过度监管对合法经营者的不当影响。